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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條款
  • 本契約之目的係為規範我司與出售商品之客戶間,透過非面對面交易(包含但不限於網路、電話、傳真等方式)或面對面交易時之權利義務。
  • 我司所提供之收購服務(下稱『本服務』)有關之約定如下所述並公布於我司之官方網站上,客戶使用本服務時應詳閱本契約,若使用本服務代表您同意本契約所述內容。若不同意下述本服務條款的任一約定,客戶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第一條:契約主旨
  • 契約標的物:以雙方通訊軟體之約定為準。
  • 契約標的物品質,以雙方通訊軟體之約定為準。
  • 收購價格:於客戶提出商品後,由我司進行初步確認是否符合客戶所述並報價。若不符合客戶所保證之品質,我司得另行提出報價或是拒絕收購。
  • 交易模式:於客戶收受我司報價後,由客戶向我司確認是否收購,於我司為承諾,契約成立,並由客戶將商品及其附屬品之所有權轉移於我司。
  • 我司同意以通訊交易(包含但不限於網路、電話、傳真等方式)之模式,向客戶收購商品。
第二條:權利與義務
  • 如則客戶應交付欲販售之商品及證件影本(身份證、駕照、效期內之護照、效期,匯款帳戶僅限於客戶本人帳戶。
  • 客戶應確實填寫運送宅配單及並詳閱官網之收購合約,且客戶所提供之身分證件需與宅配單之內容一致。
  • 客戶應將欲販售之商品包裝好後寄出。
  • 我司應於收受商品後之翌日起算之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商品之鑑定,並將鑑定結果與報價依客戶所提供之聯絡方式告知客戶。
  • 如鑑定結果非原廠正品(包含但不限於我司之鑑定師認為客戶所提供之商品不符合該原廠工藝或是合理懷疑其並非原廠產品),客戶應於收受通知後3日內支付新臺幣(下同)2,000元鑑定費予我司;所謂原廠係指各該商品非購自於該商品品牌之專櫃或非經原品牌合法授權所生產之商品。
  • 依前項之規定,若我司於履行本合約30日內,發現本合約之買賣標的非原廠正品,我司得撤銷本買賣契約,並請求恢復原狀。
  • 如客戶同意我司之收購價格並獲我司承諾,則我司應於契約成立之營業日起 3 日內以匯款方式支付約定價金。
  • 如經我司鑑定後,拒絕收購或所提出之報價遭客戶拒絕,則我司應於客戶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退還商品給客戶。
  • 商品歸還之運費,由客戶負擔,運送過程因商品之毀損、滅失造成之損失,亦應由客戶承擔。
  • 若客人自行從專櫃購入,客戶同意給予我公司收購之商品,客戶同意提供原購買人資料予我公司及後購買人至專櫃維修或保養。
第三條: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 客戶應擔保第三人就收購之標的物,對於我司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客戶應擔保收購之標的物並非盜贓物、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所有、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所有、占有之物(以下合稱「贓物」)。
  • 客戶應擔保收購之標的物並非贗品、偽品或其他非經原品牌合法授權所生產之商品(以下均合稱「贗品」)
第四條:違約條款
  • 如客戶有違反本契約之情事或有偽造、變造提供不實文件之情形,客戶應賠償我司其因之而生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第三方索賠之金額、律師費用、第三方終止或取消之訂單金額或預期損失、和解金額、商譽損失等損害),並給付我司該標的物售價二十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五條:契約終止
  • 當事人雙方於收購結束前得隨時終止本合契約。
第六條:附則
  • 本合約及其相關附約或附件,於客戶使用本服務時即已生效,若客戶不同意本合約之任一條款,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 本合約若發生爭議,雙方同意先以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協商,和平解決。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信與平等互惠原則公平解決。
  • 如因本合約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本合約經雙方同意後,得依誠信原則以書面方式修訂。未以電腦繕打部分,除雙方用印外,不作為契約之內容。
  • 本合約公布於沐想精品之官方網站上,客戶使用本服務時應詳閱本合約,並同意之。若不同意下述本服務條款的任一約定,客戶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 沐想精品 有權隨時修訂本契約聲明及相關告知事項,並得於修訂後公佈在沐想精品 網站上或行動應用程式之適當位置,不另行個別通知,您可以隨時在沐想精品 網站上或行動應用程式詳閱修訂後的沐想精品收購契約。
本契約最新更新日期中華民國112 年 0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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